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复审

“乳酸君”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0
“乳酸君”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乳酸君”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58673号“乳酸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商标局驳回引···

“乳酸君”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乳酸君”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58673号“乳酸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937438号【啤酒; 乳清饮料; 果汁; 水(饮料); 无酒精饮料; 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 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 植物饮料; 大豆为主的饮料(非牛奶替代品); 制饮料用糖浆;】“乳酸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可获准注册,则申请商标亦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乳酸君”构成,使用在指定的“糕点、月饼”等商品上,直接表明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评审案例,包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受理复审,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国家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如果您遇到疑难,可以联系我们。


上一篇: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学院派零食”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下一篇:“掌上工地”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