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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学院派零食”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9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学院派零食”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3545226号“学院派零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41189号“···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学院派零食”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45226号“学院派零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41189号“学院派 MUSIC PIE及图 ”商标、第17345776号“学院派 MUSIC P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简介及商标创意。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学院派零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学院派”,且未形成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鱼肝油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玉米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45226号“学院派零食”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4522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2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茶饮料(3002)、谷类制品(3008)、糕点(3006)、巧克力(3004)、饼干(3006)、冰淇淋(3013)、咖啡饮料(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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