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鬼吹灯”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设置“鬼吹灯”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案
简要案情
A公司系网络游戏运营商,其在百度搜索中将“鬼吹灯”标识作为搜索关键字,搜索链接标题为“鬼吹灯小说改编 正版官方【盗墓笔记】页游入口”,标题下方使用了“鬼吹灯小说网页游戏 天下霸唱正版授权网页游戏100%还原原著剧情_鬼吹灯同类鬼吹灯古墓寻宝,巧解机关、血战BOSS_与胡八一、Shirley杨一起探秘千年古墓,决战终极”等文字。玄霆徐州分公司认为,《鬼吹灯》系列小说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鬼吹灯”标识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A公司对“鬼吹灯”的知名度理应知晓,但其未经许可,擅自在百度推广网站上使用“鬼吹灯”标识推广与“鬼吹灯”作品毫无关联的“盗墓笔记”游戏,且在标题中突出“游戏官方”字样进行虚假宣传,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鬼吹灯”标识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A公司未经许可,将“鬼吹灯”标识作为搜索关键字推广游戏,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玄霆徐州分公司间具有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A公司在搜索链接中使用“鬼吹灯小说网页游戏”、“鬼吹灯古墓寻宝”等文字宣传推广其运营的“盗墓笔记”游戏,并使用“鬼吹灯”作品中的“胡八一、Shirley杨”等角色名称宣传“盗墓笔记”游戏,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遂判决A公司赔偿玄霆徐州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8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近年来网络文学的日益繁荣,知名IP作品给权利人带来的收益也越来越丰厚,“鬼吹灯”即属于拥有强大粉丝队伍、自带流量的知名IP。经过一系列的宣传推广,“鬼吹灯”标识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权益归属于玄霆徐州分公司。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混淆行为,亦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A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了混淆行为及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市场竞争鼓励公平竞争、有序竞争,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攀附他人的商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对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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