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硒谷香米xiguxiangmi及图”商标与“硒谷Se及图”近似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9
“硒谷香米xiguxiangmi及图”商标与“硒谷Se及图”近似案例
申请人因第23728365号“硒谷香米xiguxiang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09805号“硒谷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硒谷”,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高蛋白谷物条、调味品、调味肉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硒谷香米”使用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28365号“硒谷香米xiguxiangmi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2836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1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潍坊硒谷香米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高蛋白谷物条(3006)、谷类制品(3008)、豆类粗粉(3008)、调味品(3016)、米(3008)、调味肉汁(3016)、茶(3002)、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米粉(粉状)(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