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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光建***“CIRTEQ”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7
林光建***“CIRTEQ”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11051278号“CIRTEQ”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9480号决定,于2017年09月12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

林光建***“CIRTEQ”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1051278号“CIRTEQ”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9480号决定,于2017年09月12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3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并未给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机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使用证据的效力表示怀疑并不予认可。请求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温州凯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使用,并在指定期间一直将其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持续使用。请求不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温州凯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温州凯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经公证的温州凯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向盖泽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

  3、温州凯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玉环比得宝气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经公证的发票;

  4、温州凯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浙江衡州永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经公证的发票;

  5、温州凯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三明麦克奥迪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经公证的发票;

  6、温州凯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嘉善卡勒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经公证的发票;

  7、经公证的温州凯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向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两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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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有效使用;申请人是“CIRTEQ”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复审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同时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请求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新快报》刊登的文章;

  2、申请人统计的销售列表;

  3、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相关证明材料;

  4、被申请人公司网站打印页。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键销、金属家具部件、金属垫圈、钢丝、金属环、弹簧(金属制品)、金属管夹、五金器具、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商品上,专用期至2023年10月20日。

  2、2016年12月1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键销”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7年8月25日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鉴于该部分证据与其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基本相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使用证据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故对于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交换。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请求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对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在书面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本案中经证据交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就对方陈述事实和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了意见。通过证据交换,双方的争议焦点和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楚,已无必要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键销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公开、真实、规范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温州凯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3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证据2、7中未显示复审商标,无法证明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4、5、6即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生产和销售了“CIRTEQ”牌弹簧、垫圈等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金属垫圈、弹簧(金属制品)及与其为类似商品的键销、金属环、五金器具、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 “金属家具部件、钢丝、金属管夹、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四项商品,且上述商品与“金属垫圈、弹簧(金属制品)”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金属家具部件”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规范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垫圈、弹簧(金属制品)、键销、金属环、五金器具、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1051278号“CIRTEQ”商标

申请/注册号:11051278 商标申请日期:2012-06-11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3-07-20 注册公告日期:2013-10-21 专用权期限:2013-10-21至2023-10-20

申请人:林光建******************

商品/服务项目:键销(0607)、五金器具(0609)、金属环(0607)、弹簧(金属制品)(0612)、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0607)、金属垫圈(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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