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生产、销售假冒白酒适用从业禁止令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常某某生产、销售假冒白酒适用从业禁止令案
简要案情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常某某未经“”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租用的徐州市某民宅用低价白酒灌装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800余箱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共计28万余元。法院另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常某某曾因涉嫌生产、销售假酒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立案侦查。2014年6月,被告人常某某开设个体工商户泉山区某烟酒店。被告人常某某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还曾担任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省砀山县的地区团购、酒店、流通渠道经销商,2019年1月1日后负责经营团购渠道。2020年6月,因其屡次违反经销规定,该公司与其终止合作。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常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常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酒类产品及其包装物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徐州市首例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令的案件。从业禁止属于一种预防再犯罪措施,适用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系为了防止从事特定职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后,又继续从事原来的职业或者相关的职业,从而对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构成一定的危险。本案被告人2013年即曾因涉嫌生产、销售假酒被立案侦查,2014年设立了烟酒店从事白酒销售,2017年至2020年担任“国缘”等品牌白酒的经销商,其违背职业要求,采用以低价白酒灌装高档白酒的方式,实施了假冒多个品牌的制假售假行为,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对其适用从业禁止的预防性措施能够有效预防其再次犯罪,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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