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档葡萄酒使用高档包装构成商标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低档葡萄酒使用高档包装构成商标侵权案
简要案情
2020年9月,经烟台张裕公司调查取证,徐州某酒行销售的葡萄酒配有白色木质包装,包装上使用了与烟台张裕公司“CHANGYU”、“张裕”等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烟台张裕公司认可包装内的葡萄酒为其生产的产品,但主张其仅在高端产品上才使用类似的外包装,徐州某酒行未经许可,在低端产品上使用了带有其注册商标的涉案外包装,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认,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烟台张裕公司在低端葡萄酒产品瓶体上标注注册商标且不配备包装盒,在高端葡萄酒产品上配备包装盒,并在包装上使用相应注册商标,上述商标的不同使用方式起到了区分商品不同质量的功能。徐州某酒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属于来源于烟台张裕公司的低端产品,其未经许可,在低端产品上增加木质包装,并在包装上使用了烟台张裕公司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具有与高端产品同样的质量,损害了商标表征商品质量的功能,应当受到商标法的否定性评价,从而认定徐州某酒行构成商标侵权。
典型意义
商标既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品质保障、信誉承载等衍生功能,商标权人对降低商品或服务品质、减损或损害其商标所负载商誉的商标使用行为有权制止。将正品重新包装并贴附权利人商标后再行出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关键在于判断重新包装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是否对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损害。如果被控侵权人将较低质量标准的商品或服务通过改变包装等形式按较高质量标准的商品或服务出售或提供,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即便未造成消费者混淆,亦构成侵害商标权。本案侵权行为具有新颖性、隐蔽性,本案判决对于厘清将正品重新包装并贴附权利人商标后再行出售的行为的侵权认定标准,准确界定合法的商品转售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的界限,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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