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力”商标混淆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乐力”商标混淆侵权案
简要案情
维奥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乐力”系列商标,并将上述商标使用在钙制剂等系列产品上。1997年,乐力与北美膳食补充剂供应商美国矿维公司合作,以“乐力复方氨基酸螯合钙”强势进驻中国市场,乐力品牌由此诞生,并以“乐力•源自美国”对外进行宣传。维奥公司认为A公司、B公司、C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钙、锌系列保健品外包装上使用“
”“美国乐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标识及内容,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维奥公司产品,侵害了维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被控侵权标识中“美国乐力”与维奥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造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被控侵权产品上的“美国乐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并无关系,“www.USAleli.com”亦未实际使用,而维奥公司的乐力产品宣传时正是采用“乐力来源于美国”等用语,两者结合在一起容易误导一般消费者以为涉案产品与美国或“乐力”品牌有一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判决三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维奥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品行业日益崛起,然而保健品市场乱象丛生,部分生产商及销售商为了降低成本、获取高额利润,通过恶意注册相近似的企业名称、使用相近似的标识等方式,攀附知名保健品品牌,将成本低至几元的产品包装成高价的“名牌”产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A公司通过采取在香港注册“美国乐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注册“www.USAleli.com”域名等种种手段,意图使其使用“乐力”品牌的行为合法化,特别是在其使用侵权标识已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下,仍与他人合作经营使用侵权标识,主观恶意明显。本案判决考虑了侵权人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惩罚性因素,彰显了司法裁判的震慑作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保健品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如果您关于国际商标、国际专利、海外公司注册及知识产权相关疑问,联系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