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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应用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APP应用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案情回放]原告徐州某公司在第9类商品和服务(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上获准注册“NJL”商标。被告北京某公司在第36、41、44、42类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NJL.com”商标,该公司还开发了APP,旨在设立创新···

APP应用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

[案情回放]

原告徐州某公司在第9类商品和服务(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上获准注册“NJL”商标。被告北京某公司在第36、41、44、42类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NJL.com”商标,该公司还开发了APP,旨在设立创新农业供应链互联网服务平台,服务现代农业生产。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许可,在APP软件名称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NJL”构成商标侵权。经审理,市中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后省高院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点评]

本案系全省首例APP名称涉商标侵权案件。当前”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各行各业均开始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发移动应用程序,进行资源整合和业务扩展,故应对相关企业的经营发展和良性竞争留有一定的空间。如果认定企业在某类商品上完成了商标注册即可当然排除他人借助移动应用软件进行经营,不利于当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判断APP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应简单将APP等同于商标分类表中的同类商品或服务,而应当注意到APP兼具商品和服务的双重属性,其类别的划分,要根据APP的应用目的以及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类别的性质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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