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香园”被特许人违反竞业禁止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净香园”被特许人违反竞业禁止案
简要案情
净香园公司系徐州知名早餐连锁企业,现已有加盟店98家。A公司自2008年加盟净香园,期间又多次续签加盟合同,合同期限至2019年5月,双方约定A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及终止合同之日起2年时间内不得在同一城市(地级、县级)投资经营或参加相类似的产品经营,若违反此条款,需向净香园公司进行赔偿。2018年7月,A公司注册成立公司从事早餐经营,10月取得注册商标,两年间发展加盟店三十余家。净香园公司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其利益,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A公司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以净香园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及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判决A公司赔偿净香园公司违约金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竞业禁止问题。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将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往往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以防止被特许人在合同期满后仍使用其经营资源及经营模式。本案中,净香园公司在徐州本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系徐州知名早餐品牌,A公司自2008年加盟净香园,在加盟的过程中,积累并丰富了早餐行业经营经验,却在合同期内自行注册商标从事早餐经营,两年间发展三十多家加盟店,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本案的裁判充分保护了特许人的相关权利,有效规制了不正当竞争,同时将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以小案例讲述法理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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