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尹某某、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尹某某原在徐州某焊接材料厂从事销售工作,2012年7月,被告人尹某某成立A公司,雇佣徐州某焊接材料厂工人被告人梁某某等人,违反该厂保密制度,擅自将该厂拥有的SES-1X熔化咀药皮配方转化为SES-15X熔化咀药皮配方,自2012年10月投产并对外销售SES-15X熔化咀至徐州某焊接材料厂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2017年1月11日,给徐州某焊接材料厂造成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州某焊接材料厂SES-1X熔化咀药皮配方构成商业秘密,A公司的SES-15X熔化咀管焊条药皮粉料配方与徐州某焊接材料厂SES-1X熔化咀管焊条药皮粉料配方相同,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被告人尹某某明知或应知前述所列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均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从2012年10月30日至2017年1月10日,A公司销售涉案SES-15X熔化咀的金额为121万余元,结合徐州某焊接材料厂的销售利润率51.21%,二被告人因其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为62万余元。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梁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本案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相同、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如何认定等进行了一一论证,其裁判思路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案明确了被告人故意泄露受害单位技术秘密,造成受害单位客户大量流失,遭受重大经营困难,特别是被迫申请专利公开,产生严重后果的,应酌情从重处罚,并不适用缓刑。本案的判决彰显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为营造良好竞争秩序、促进营商环境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如果您关于国际商标、国际专利、海外公司注册及知识产权相关疑问,联系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