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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尹某某、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简要案情被告人尹某某原在徐州某焊接材料厂从事销售工作,2012年7月,被告人尹某某成立A公司,雇佣徐州某焊接材料厂工人被告人梁某某等人,违反该厂保密制度,擅自将该厂拥有的SES-1X熔化咀药皮配方转化为···

尹某某、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尹某某原在徐州某焊接材料厂从事销售工作,2012年7月,被告人尹某某成立A公司,雇佣徐州某焊接材料厂工人被告人梁某某等人,违反该厂保密制度,擅自将该厂拥有的SES-1X熔化咀药皮配方转化为SES-15X熔化咀药皮配方,自2012年10月投产并对外销售SES-15X熔化咀至徐州某焊接材料厂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2017年1月11日,给徐州某焊接材料厂造成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州某焊接材料厂SES-1X熔化咀药皮配方构成商业秘密,A公司的SES-15X熔化咀管焊条药皮粉料配方与徐州某焊接材料厂SES-1X熔化咀管焊条药皮粉料配方相同,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被告人尹某某明知或应知前述所列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均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从2012年10月30日至2017年1月10日,A公司销售涉案SES-15X熔化咀的金额为121万余元,结合徐州某焊接材料厂的销售利润率51.21%,二被告人因其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为62万余元。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梁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本案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相同、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如何认定等进行了一一论证,其裁判思路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案明确了被告人故意泄露受害单位技术秘密,造成受害单位客户大量流失,遭受重大经营困难,特别是被迫申请专利公开,产生严重后果的,应酌情从重处罚,并不适用缓刑。本案的判决彰显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为营造良好竞争秩序、促进营商环境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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