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蚂蚁”商标不正当竞争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红蚂蚁”商标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摘要:原告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潢等。原告系3145605号“红蚂蚁”图文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分别于2005、2008年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 2007年,原告的“红蚂蚁”企业字号被认定为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原告还获得了“全国住宅装饰装修优秀企业”、“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质量服务诚信企业”、“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AAA级诚信企业”、“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知名品牌企业”、“改革开放30年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最具影响力企业”、“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百强企业”等多项荣誉。被告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设计装修施工,系个体工商户。原告主张被告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了“红蚂蚁”作为字号进行工商登记,并以“红蚂蚁”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红蚂蚁”字号在全国同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商誉和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红蚂蚁”字号所具有的知名度,被告将“红蚂蚁”作为字号,在相同服务行业进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企业存在某种关联,主观上则利用了原告的企业声誉,明显具有“攀附”的意图,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红蚂蚁”作为其个体工商户字号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既涉及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冲突又涉及企业字号与企业字号的冲突问题,是加大知名商标及品牌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原告的“红蚂蚁”商标及字号在全国同行业内均具有良好的商誉和较高的知名度,“红蚂蚁”已与原告建立起了稳定联系,具有识别特定主体的商业标识作用,被告所使用的“红蚂蚁”字号虽已经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的权利外观,但被告的使用行为足以导致对市场主体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裁判,对于净化市场竞争环境,坚决制止以擦边球方式攀附他人商誉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决心,有力的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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