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喜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喜力”是原告的企业字号,原告在啤酒商品上注册的“喜力”、“Heineken”等文字、图形商标,经长期使用,原告的“喜力”字号及商标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承载了喜力啤酒价值巨大的商誉。被告山东某啤酒公司接受昌乐喜力某公司委托,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啤酒的包装箱、包装罐上使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标注“昌乐喜力某公司监制”的字样,被告昌乐喜力某公司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将“喜力”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用于与啤酒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张某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图案、文字作为啤酒产品的包装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在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其专利,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侵权企业名称、停止实施涉案专利、登报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庭审比对,三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啤酒的包装物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被告张某申请并在被控侵权行为中实施专利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在先的商标权,依法应当停止实施涉案专利。
典型意义:本案系在先商标权、字号权与在后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的典型案件。被告对涉案侵权啤酒的包装物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在被控侵权啤酒产品的生产、销售中进行实施,实质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侵权行为的实质,该种隐蔽性的侵权行为已经呈现增长趋势。本案中,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直接判决被告不得实施其已经合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本案的裁判,正确处理了在先商标权与在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实质上对外观设计的行政授权行为进行了司法审查,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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