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著作权协会与麦克风娱乐瑞丽名城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8音像著作权协会与麦克风娱乐瑞丽名城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阜阳市麦克风娱乐有限公司瑞丽名城店(以下简称麦克风瑞丽名城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黄悦和麦克风瑞丽名城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滑培楠、常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音集协诉讼请求:
一、判令麦克风瑞丽名城店停止侵权,从其经营场所内歌库中删除涉案340首侵权音像作品;
二、赔偿经济原告损失170000元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元;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滚石国际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国际)是《妈妈的爱有多少斤》、《我要为你唱首歌》、《我是你的小小狗》、《桃花朵朵开》、《约定》等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滚石国际与原告签订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
根据该等合同的约定,滚石国际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授权原告以信托方式管理;为了有效管理相关著作权人授予原告的权利,该合同同时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既未经上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未经原告授权,且未支付涉案音像作品许可使用费用,以营利为目的,收录并擅自在其经营的麦克风瑞丽名城店内营业性公开放映上述340部音像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信托管理的著作权。
麦克风瑞丽名城店答辩称:1、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无法核实其与被告KTV播放歌曲的一致性;2、要求赔偿的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被告2017年开始经营,侵权所得较少,经营处于亏损状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理由和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证据一、1、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第二辑共二十碟),内含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36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安徽省公证协会出具的关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7)皖核证字第28号核查证明函、安徽省公证协会出具关于《授权委托书》(2017)皖核证字第29号核查证明函和关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延期声明(2018)皖核证字第7号核查证明函;3、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5年8月26日出具的(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442《公证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二、工商公示信息单。证明被告基本情况。
证据三、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场所点播歌单。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KTV包间内营业性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构成对原告侵权。
证据四、公证费发票46000元(包括与阜阳其他县市的卡拉OK经营场所共23起案件一起维权开支的公证费)、本次KTV包房消费发票(包含在公证书中)。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合理费用。
经质证,麦克风瑞丽名城店对原告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应核实原告提供的光盘歌曲曲目是否与其经营的店铺播放曲目一致;对惠颍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有异议,涉案公证员姚某未取得公证员资格前往涉案店铺取证,程序不合法,故该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四中公证费用发票没有异议,对KTV出具发票有异议,该发票并非正规发票,无公司盖章确认,且字迹模糊,具体内容不能辨识。
麦克风瑞丽名城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文化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其实际经营时间是在2017年5月,其经营时间较短。音集协质证称对麦克风瑞丽名城店提交的营业执照及其证明目的没有异议,对经营许可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系2017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原告取证时被告处于营业状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中的三份核查证明函能够证明音集协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滚石(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和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延期声明的真实性;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内容相互印证,应予认定;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442《公证书》证明案涉歌曲系合法引进,该公证书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中载明的授权期限系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的限制,与音集协依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的权利期限无关。
麦克风瑞丽名城店虽对歌曲的一致性有异议,但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举证证明,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证据三公证机构派两名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出具了工作记录并封存了现场录像光碟,所制作的公证书加盖有公证员签名章及公证机构印章,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四的发票系原告为此次系列诉讼取证开支的公证费的总额,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与涉案侵权行为没有关联。
结合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2年3月6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主要载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的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是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2017年12月4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将前述合同的有效期顺延至2020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国唱片总公司从台湾引进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367首歌曲,制作成《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在国内公开发行。但在此次引进时,删除了《无辜》、《把悲伤留给自己》、《别让我哭》、《风筝》等33首歌曲。阜阳市麦克风娱乐有限公司瑞丽名城店成立于2015年12月10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肖鹏飞,经营范围食品销售,后于2017年2月21日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营歌舞娱乐。
2017年10月,音集协委托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向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月18日,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音集协授权的工作人员一同来到位于阜阳市颍河西路瑞丽名城大厦负一楼"麦克疯KTV量贩"经营场所,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音集协授权取证的工作人员以消费者身份在涉案KTV"206"室进行消费点歌,同时该工作人员用其拍照手机进行现场拍摄录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二十二时三十五分结束。消费期间,音集协授权的工作人员其拍照手机拍摄照片三张,消费结账时。取得机打《收款单》一张、机打《安徽农金持卡人存根》四张,由音集协的授权的工作人员保存。离开上述场所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音集协授权的工作人员将本次保全过程中拍摄的内容刻录成光盘四张,由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2018年4月17日,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2018)皖阜惠公证字第2126号公证书,并将上述音集协授权的工作人员拍摄的三张照片打印件、《收款单》《安徽农金持卡人存根》复印件及根据现场录像刻录的光盘四张附在该《公证书》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其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音集协行驶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以及对侵权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音集协有权提起诉讼。被告麦克风瑞丽名城店未经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的权利人原告音集协的许可,通过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340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本案侵权所致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综合考量涉案侵权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及市场价值、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麦克风瑞丽名城店所在地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3629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向、第四十八条第(一)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阜阳市麦克风娱乐有限公司瑞丽名城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曲库中的《妈妈的爱有多少斤》、《我要为你唱首歌》、《我是你的小小狗》、《桃花朵朵开》、《约定》等340首音乐电视作品;
二、阜阳市麦克风娱乐有限公司瑞丽名城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62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被告阜阳市麦克风娱乐有限公司瑞丽名城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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