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焱文化传媒与辉诚文化传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8石焱文化传媒与辉诚文化传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南园小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W。
法定代表人:朱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曼,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辉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辉隆大市场S28#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7B。
经营者:李会会。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辉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以疫情影响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10000元,同时申请退还相应诉讼费,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7元,退还1662元,收取25元,由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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