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视觉网络与新视界传媒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8全景视觉网络与新视界传媒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例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帆,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市新视界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宁亚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冰,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新视界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阜阳市新视界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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