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长寿餐饮有限公司长寿参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沈阳长寿餐饮有限公司长寿参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31日对第12185530号“长寿参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31848号“长寿及图”商标、第4905138号“长寿参鸡汤 长 JANG SU及图”商标、第10967362号“长寿参鸡汤 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3、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从业者,明知或应知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情况下,仍抢注争议商标,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囤积商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资质;
2、房屋租赁协议;
3、申请人纳税申报表;
4、申请人完税证明;
5、餐费发票;
6、申请人商标申请档案;
7、“长寿参鸡汤”餐馆地图导航;
8、“长寿参鸡汤”餐馆简介;
9、大众点评网评论及携程网宣传证据;
10、“长寿参鸡汤”使用图片;
1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长寿参”、“长寿参鸡汤”系被申请人长期经营与管理的餐饮连锁品牌,系被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在业界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无效。3、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品牌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并未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4、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信息;
2、引证商标一公告信息;
3、“长寿参”系列商标使用及宣传证据;
4、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一并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饭店;寄宿处;自助餐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撤销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引证商标一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14年8月7日已逾五年,因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所提理由及请求应予以驳回。
二、申请人还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仅凭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总则性、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另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2185530号“长寿参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2185530 商标申请日期:2013-02-22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14-05-06 注册公告日期:2014-08-07 专用权期限:2014-08-07至2024-08-06
申请人:陈占东
商品/服务项目:备办宴席(4301)、餐厅(4301)、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4306)、动物寄养(4305)、饭店(4301)、寄宿处(4301)、烹饪设备出租(4306)、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养老院(4303)、自助餐馆(4301)
下一篇:广州星羽实业有限公司“1+宝贝 NO.1BAB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