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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91489号“增辉包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第62891489号“增辉包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1489号“增辉包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

第62891489号“增辉包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1489号“增辉包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85353号“增辉茶餐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项目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动物寄养”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包子”,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项目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891489号“增辉包子”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餐馆; 外卖餐馆;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动物寄养; 烹饪设备出租; 厨房操作台出租; 餐具出租 

类似群 4301;4302;4303;4304;4305;4306;

申请/注册号 62891489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28日 国际分类 43

申请人名称(中文) 赵宇坤

申请人地址(中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永乐路腾龙花园腾富阁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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