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157826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第25157826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57826号【湖南众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79612号【保险; 资本投资; 艺术品估价; 经纪; 担保; 典当;】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光盘)。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银行;资本投资;组织收款;融资服务;金融管理;抵押贷款;基金投资;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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