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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包装袋电子监管网码的印刷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处理“一种包装袋电子监管网码的印刷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一、案情介绍请求人安徽独秀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包装袋电子监管网码的印刷方法”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810096404.X。20···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处理“一种包装袋电子监管网码的印刷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请求人安徽独秀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包装袋电子监管网码的印刷方法”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810096404.X。2020年6月3日,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安徽华正印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其专利。请求人向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请求,请求确认被请求人侵权事实,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依法查封、扣押被请求人侵权产品。2020年6月4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审理,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生产工艺流程存在区别(一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明确印刷完毕和覆上热封内膜的透明包装材料在45℃-55℃条件固化24-50小时,再在常温下自然降温5-10小时。现场勘验被控侵权产品工艺流程在38℃条件下,固化12小时即可,不用降温几个小时;二是请求人认可及专利实施例均说明被请求人采用非镜像打码,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镜像打码存在明显不同),做出侵权事实不成立的行政裁决,驳回了请求人的请求事项。

请求人不服合肥市市场监管局驳回请求的行政裁决结果,向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对超出举证期限的证据认定有着典型意义。在立案时,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明确了至口头审理之日前提交证据材料。请求人逾期提交申请鉴定请求,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此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诉权,在行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合理参照民事诉讼等相关证据规定,侵权判定实体认定和程序公正,是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严、大、快、同”保护体系要求的具体体现,驳回了请求人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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