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侠UNXAR”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云侠UNXAR”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10356号【速印机用墨纸; 录制计算机程序用纸带和卡片; 文件复印机用墨纸; 办公用夹; 办公用碎纸机; 印刷出版物; 印刷时刻表; 平版印刷工艺品; 纸; 手压订书机(办公用品); 】“云侠UNX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57529号【书写工具; 文具; 石印品; 笔架; 书写用石板; 书写板用涂擦器; 转盘笔挂; 毛笔; 排笔(文具); 绘画板; 】“长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0861071号【箱纸板; 】“超好看SUPER N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4591563号【影集; 印刷出版物; 文具; 墨水; 书写工具; 文具用胶带; 绘画仪器; 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 复印纸(文具); 】“SUR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第9344086号【宣传画; 印刷出版物; 印刷品; 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 海报; 连环漫画书; 书籍; 书籍封皮; 图画; 新闻刊物;】“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Science and Technology Literature 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494963号“书昶办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光盘);相关合同复印件(光盘)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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