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GUOBA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国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GUOBA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804497号“GUO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1393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在“皮带扣、人造花、服装垫肩、亚麻织品标记用数字或字母”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扣、除圣诞树以外的人造植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仍然有效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仍然有效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扣、除圣诞树以外的人造植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804497号“GUOBAO”商标:
申请/注册号:59804497 商标申请日期:2021-10-13 国际分类:26类 饰品编带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国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刺绣品(2601)、纺织材料制饰带(2601)、绳编工艺品(2601)、鸵鸟羽毛(服装附属品)(2602)、小饰物(非首饰、非钥匙圈、非钥匙链用)(2602)、服装扣(2603)、假髭(2604)、假胡须(2604)、除线以外的缝纫用品(2605)、除圣诞树以外的人造植物(2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