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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亿利食品有限公司第60351497号“佰利佳”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
荣成市亿利食品有限公司第60351497号“佰利佳”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351497号“佰利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

荣成市亿利食品有限公司第60351497号“佰利佳”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351497号“佰利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98926号商标、第14802752号商标、第310520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行业展会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351497号“佰利佳”商标:

申请/注册号:60351497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06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荣成市亿利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肉(2901)、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2914)、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2911)、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2904)、鱿鱼(非活)(2902)、虾(非活)(2902)、干贝(2902)、海米(2902)、水果罐头(2903)、鱼罐头(2903)、水果片(2904)、鱼松(2902)、腌制蔬菜(2905)、紫菜(2905)、海带(2905)、鱼制食品(2902)、豆腐制品(2913)、食用油(2908)、果冻(2910)、干食用菌(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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