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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四邦(香港)有限公司“必湖种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30
宏达四邦(香港)有限公司“必湖种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47908号“必湖种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

宏达四邦(香港)有限公司“必湖种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47908号“必湖种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65752号“必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1047908号“必湖种子”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1047908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30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3-03-27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宏达四邦(香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米饭(3007)、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3007)、谷类制品(3008)、大米(3008)、米(3008)、西米(3008)、小米(3008)、薏米(3008)、人造米(未烹调)(3008)、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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