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先锋商贸有限公司“沙乐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22北京时代先锋商贸有限公司“沙乐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1233号“沙乐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1323号商标、第144190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注册指定使用的“公文包;皮制系带;钥匙包;钱包;旅行箱;包;背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防御性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公文包;皮制系带;钥匙包;钱包;旅行箱;包;背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伞;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3071233号“沙乐美”商标:
申请/注册号:63071233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07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06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时代先锋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公文包(1802)、皮制系带(1802)、钥匙包(1802)、钱包(1802)、伞(1804)、手杖(1805)、宠物服装(1806)、旅行箱(1802)、包(1802)、背包(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