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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启宝”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11
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启宝”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0日对第11822878号“启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

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启宝”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0日对第11822878号“启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8162752号“启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提出的注册申请,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若被核准注册并投入使用,必然会带来巨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在互联网上的介绍、报道;

  2、“启赋/ILLUMA”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市的相关材料;

  3、2010年-2013年期间“启赋/ILLUMA”相关产品的广告宣传材料,包括在电视、杂志上所作的宣传;

  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启赋”或“ILLUMA”为检索词的检索报告;

  5、2010年-2016年期间“启赋/ILLUMA”相关产品进行销售的证据,包括报关单、提单、进口许可证、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销售发票、经销协议、出库单等;

  6、2011年-2014年有关“启赋/ILLUMA”产品的第三方市场调研报告、经公证的爱尔兰政府授信证明;

  7、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先的裁定、法院判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及有关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冯东于2012年11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奶粉、人用药等商品上,2014年3月3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被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7年8月15日裁定异议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0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2、引证商标于201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营养配方奶粉、初学走路的孩子的营养配方奶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引证商标注册人为申请人,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一般不适用该条款作为实体条款,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为汉字“启宝”,引证商标为汉字“启赋”,两商标首字相同,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配方奶粉、婴儿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误导消费者,使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婴儿奶粉、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人用药、婴儿尿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配方奶粉、婴儿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标识本身未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婴儿奶粉、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第11822878号“启宝”商标:

启宝  

申请/注册号:11822878 商标申请日期:2012-11-30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6-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10-07 专用权期限:2016-05-28至2026-05-27

申请人: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人用药(0501)、消毒棉(0506)、消毒纸巾(0506)、医用敷料(0506)、婴儿尿布(0506)、婴儿尿裤(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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