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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电易捷科技有限公司“中电易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北京中电易捷科技有限公司“中电易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02929号“中电易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北京中电易捷科技有限公司“中电易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02929号“中电易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18647号“中电易采”商标、第45705314号“中呈易捷 ZHCHY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802929号“中电易捷”商标:

申请/注册号:59802929 商标申请日期:2021-10-13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06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中电易捷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3506)、会计(3507)、替他人推销(3503)、商业管理辅助(3502)、广告(3501)、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进出口代理(3503)、商业信息代理(3502)、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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