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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93”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1
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93”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840193号“39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762904号···

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93”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40193号“39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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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762904号“三九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若其不予核准注册,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数字“393”构成,与引证商标文字“三九三”呼叫、含义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第三方进行的商业交易谈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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