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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纯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第2425458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1
广州纯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第2425458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545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898084···

广州纯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第2425458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545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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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898084号图形商标、第15944354号“水立得 WATLEA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及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加热装置、蒸发器、水加热器(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供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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