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希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妙可舒格”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2-06
瑞典希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妙可舒格”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99177号“妙可舒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55603号“妙可苏格 MILKSUG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衣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妙可舒格”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妙可苏格”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99177号“妙可舒格”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9917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6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瑞典希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袜(2509)、浴帽(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