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超能小蚁”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9
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超能小蚁”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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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4485718号“超能小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495534号“超能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正处于异议阶段,请求待引证商标最终确权后再行审理本案。二、“超能小蚁”是“蚂蚁金服”的系列服务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间具有紧密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蚂蚁金服的宣传报道、引证商标档案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超能小蚁”与引证商标文字“超能蚂蚁”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在含义上无明显差异,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公告牌、网络通讯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信号灯、导航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85718号“超能小蚁”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8571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5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4-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7-07 专用权期限:2019-07-07至2029-07-06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自动售票机(0902)、自动取款机(ATM)(0902)、电子记事器(0902)、验手纹机(0902)、便携式媒体播放器(0908)、照相机(摄影)(0909)、测量装置(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