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禧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第2429829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0
贵州中禧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第2429829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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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42982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063406号图形商标、第7461000号图形商标、第14689691号“LIC LIVESTOCK IMPROVEMENT及图”商标、第17054809号“金龙羽国际 JIN LONGYU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1763753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复印服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图形、引证商标三、四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98295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9829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4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贵州中禧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3506)、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3502)、市场分析(3502)、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商业管理辅助(3502)、市场营销(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