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美标准件公司与赵玉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华美标准件公司与赵玉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3)鲁民三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韩兴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军桥,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新,男,汉族,1947年6月11日出生,住淄博市博山区安上村南岭7号内1号。
委托代理人:宗秀江,男,汉族,1953年4月15日出生,住淄博市博山区后峪东街295号内2号。
委托代理人:巩同海,青岛发思特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案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上诉人潍坊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华美公司)因与赵玉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济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或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上诉费用由赵玉新承担。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9日,赵玉新就其“螺母(五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于2003年3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9 3 20980.7,专利权人为赵玉新。2002年2月28日至2002年4月15日,潍坊华美公司分别与四家施工单位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为该四家施工单位加工拼接螺栓全计239312套,价款合计341368元,该产品由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设计,用于滨州至博山高速公路建设。经庭审质证,上述产品外观设计形状同于赵玉新的专利,潍坊华美公司对此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潍坊华美标准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赵玉新ZL99 3 20980.7号专利产品,同意一次性补偿赵玉新经济损失40000元,其他责任双方互不追究;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双方分别按预交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明程
审 判 员 许 俊 美
代理审判员 闫 文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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