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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专利权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专利权侵权案【案情】原告依法取得一种名称为“花盆”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审判】潍坊中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一种···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专利权侵权案

【案情】原告依法取得一种名称为“花盆”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审判】潍坊中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一种名称为“花盆”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将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故两者构成相近似,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

【评析】本案系准确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件。将涉案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虽存在多处差别,但这些不同点并没有改变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也不产生视觉效果上的明显差异,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故两者构成相近似,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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