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与被告临朐锦浩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原告武某某与被告临朐锦浩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案情】原告是“插秧机船板总成”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原告认为锦浩公司生产销售的插秧机与其专利技术方案基本相同,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审判】潍坊···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临朐锦浩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案情】原告是“插秧机船板总成”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原告认为锦浩公司生产销售的插秧机与其专利技术方案基本相同,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潍坊中院经审理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锦浩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锦浩公司虽主张对涉案专利享有先用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其就已经按照被控侵权产品的样式做出了模具,因此,被告的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先用权是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常用的一种抗辩方式,本案从被控侵权人提供的证据入手,有理、有据的分析、认定其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依法保护了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对先用权抗辩的认定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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