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南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建工”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1深圳华南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建工”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12428号“华南建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937050号“华南建司及图”商标、第11501323号“华南装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比对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贴墙纸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华南建工”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文字“华南建司”、引证商标二“华南装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12428号“华南建工”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1242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2 国际分类:37类 建筑修理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华南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室内外油漆(3704)、涂清漆服务(3704)、招牌的油漆或修理(3704)、室内装潢修理(3704)、清扫街道(3704)、贴墙纸(3704)、清洁窗户(3704)、清洁建筑物(内部)(3704)、清洁建筑物(外表面)(3704)、室内装潢(3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