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2487395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2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2487395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739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16809号图形商标、第618973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在构成要素、含义及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围巾、披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388264号图形商标、第10256969号图形商标、第2095320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简介及所获荣誉、申请商标相关产品图片、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媒体报道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围巾、披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该三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图形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凉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皮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73954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7395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9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手套(服装)(2510)、披肩(2511)、T恤衫(2501)、帽(2508)、服装(2502)、套头衫(2501)、服装(2504)、鞋(2507)、服装(2505)、服装(2503)、工作服(2501)、服装(2501)、围巾(2511)、运动衫(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