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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认定及第2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8
阜阳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认定及第2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为抢抓融入长三角、高铁全覆盖机遇,加快推进产业兴城、工业强市,大力实施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贯彻落实《阜阳经开区毗邻园区体制改革产业融合创···

阜阳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认定及第2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为抢抓融入长三角、高铁全覆盖机遇,加快推进产业兴城、工业强市,大力实施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贯彻落实《阜阳经开区毗邻园区体制改革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打造承接长三角产业转移集聚区试验区,促进经开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等六个文件的通知》(阜政办〔2019〕31号)精神,同时借鉴省内外先进地区和阜阳市各县市区有关政策,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经开区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5亿元的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创新、设备改造、新产品研发、品牌建设、贷款贴息和其他发展投入方面。

(二)本政策适用于阜阳经开区重点产业类项目,主要是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纺织服装、新能源新材料、楼宇经济、现代服务业等。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条)

1.对实际完成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厂房、设备(不含土地费用,下同)等固定资产投资额(其中生产设备投资占比不低于20%,下同)的10%给予阶段性或一次性奖励,其中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2.对当年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的工业企业,按照购置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经省认定的市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购置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第1条与第2条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企业加大税收贡献(2条)

1.对新上工业项目年度纳税超过10万元/亩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前3年每年给予100%奖励,后4年每年给予50%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2.对新租赁园区国有工业厂房或经投资促进中心登记的闲置厂房,且符合经开区产业方向的工业项目,经备案并签订入区协议、租赁协议,单个项目用房面积达1000㎡及以上,自达到规模以上企业之日起,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前3年每年给予100%奖励,后4年每年给予50%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三)支持企业加快发展(4条)

1.对入驻园区且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其前期工作经费(包括编制项目核准或备案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地质勘探、规划设计和相关认证等费用,下同)实际支出6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前期工作经费的8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2.与本省行政区划内设立的银行产生总额200万元及以上贷款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总额500万元及以上贷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金融保障局、投资促进中心)

3.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奖励。(责任单位:财政金融保障局、投资促进中心)

4.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进入省股交中心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财政金融保障局、投资促进中心)

(四)支持企业提质增效(7条)

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管理团队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2.对新认定(含复核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3.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园区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4.对获得“卓越绩效管理培育奖”“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5.对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每笔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评估费补助。对开展商标、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年担保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专利保险给予保费50%补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6.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本条款中同一企业获得同一荣誉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

7.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在标准前言中明示且排序前三位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其余参与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对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在标准前言中明示且排序前三位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其余参与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对主导制、修订安徽省地方标准,在标准前言中明示且排序前三位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其余参与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7条)

1.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6万元、4万元、4万元、4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

2.培育“13581”龙头企业,对当年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4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60%奖励给管理团队有功人员。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3.对区内企业主导建设产业园、产业基地、总部经济,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额外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4.对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80%的奖励,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及经开区管委会统一组团的各类市外展会,每个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5.工业企业在中央媒体进行“安徽工业精品”宣传的,按照宣传推广费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工业企业在省级卫视、高铁列车、民航飞机上进行广告宣传,广告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广告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工业企业在阜阳广播电视台、阜阳日报、颍州晚报广告宣传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按广告费用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6.对符合经开区产业政策,引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央企或国企,通过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兼并重组园区企业的,在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本地企业和个人,用于技术改造、安全、环保等投资。(责任单位:财政金融保障局、税务局、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

7.对符合产业政策通过并购方式重组经开区企业,且在经开区增资实施新项目的,对重组企业按重组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支持企业科技创新(17条)

1.对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精品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3.对当年新认定及第2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连续4次及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4.对进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享受一次(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不重复享受)。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资助政策不同时享受)。(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5.对积极参加各级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取得正式参赛资格的企业或创新团队,给予0.5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赛区、安徽省赛区决赛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在同一级比赛中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6.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工业领域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其他领域每件奖励2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最多奖励1个国家(地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7.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且有新产品认定的,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8.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每登记一件应用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标准),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9.对在省级、市级绩效考核优秀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有国家级、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在经开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10.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11.对新通过各类国家级、国际标准化体系认证的企业,每认证一个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12.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省级绩效考核中获得奖励的,按照省、市奖励最高金额1:1配套奖励。对新批准认定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省级绩效考核中获得奖励的,按照省、市奖励最高金额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省、市奖励资助最高金额1:1配套资助。(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14.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15.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16.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按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17.对到经开区创新创业,并符合省、市政府扶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按上级政策要求予以扶持,支持申报安徽省和阜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七)支持企业绿色制造(3条)

1.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命名)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节能环保示范试点”“能效之星”等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2.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行动中列入推介目录(名单)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3.对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千级洁净厂房,分别给予500元/㎡、300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八)支持企业集约节约用地(3条)

1.对新建工业厂房(含实验室、研发中心)容积率超过1.2的,超出部分按计容面积给予200元/㎡奖励。对工业企业改造升级的,在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的情况下经过批准提高容积率的也可以获得上述相应的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2.对主导产业类工业项目或经认定为成长性强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重点产业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参考项目产业类型、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经营效益等,按照实际用地给予每亩5万元-9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上述第43条、第44条两项奖励叠加后总额超过土地出让总价的,按土地出让总价奖励。

3.对企业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3万元(含本数)至5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50%予以奖励;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本数)至6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70%予以奖励;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6万元(含本数)至8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85%予以奖励;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8万元(含本数)至10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95%予以奖励;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100%予以奖励。企业处于投资建设期的,全额奖励投资建设期内(建设期按入区投资协议书约定为准)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财政金融保障局、税务局、投资促进中心)

(九)支持楼宇经济发展(4条)

1.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符合大数据、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方向的入驻企业,达到1000元/㎡/年的税收标准,给予企业当年缴纳租金100%的奖励;商贸物流、金融、保险等其他企业达到2000元/㎡/年的税收标准,给予企业当年缴纳租金100%的奖励。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大数据、生命健康产业企业两年内平均仍达不到1000元/㎡/年税收标准,商贸物流、金融、保险等其他企业两年内平均仍达不到2000元/㎡/年的税收标准,均按入驻办公面积,以楼宇经济所在地平均房租和分摊装修费用的月租金之和为标准收取两年房租。(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2.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符合大数据、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方向的入驻企业,年纳税额2000元(含本数)-1万元/㎡的,按入驻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1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入驻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3.商贸物流、金融、保险等其他企业年纳税额4000元(含本数)-1万元/㎡的,按入驻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1万元(含本数)-2万元/㎡的,按入驻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2万元(含本数)-5万元/㎡的,按入驻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入驻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4.对入驻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万元(含本数)/㎡/年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的2%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奖励;企业高管参照其当年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经开区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给予企业人才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十)支持企业入驻“接您回家”创业园(3条)

1.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备案入驻的企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连续三年,根据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度,可享受厂房租金先交后返的补贴。房租交纳标准为:一楼厂房租金10元/㎡/月、二楼厂房8元/㎡/月、三楼及以上厂房6元/㎡/月。(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2.入驻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150元/㎡,可享受已缴纳厂房租金全额返还;对达不到150元/㎡的企业,需按照15元/㎡/月的标准缴纳全额租金。对连续两年,平均纳税额不足150元/㎡的企业,需进行清退。

3.入驻企业年纳税达到150元/㎡的,根据入驻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每年给予100%奖励,后4年每年给予50%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税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十一)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9条)

1.对年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年销售额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年销售额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年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达到上述各等次标准且连续三年增幅保持在15%及以上的,按上述奖励标准再给予一次性同等金额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2.各类银行、证券公司和国内排名前十的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贷款公司在经开区新设分支机构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驻在经开区注册统计纳税的金融机构,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及以上,前三年每年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3.对新晋升国家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年度获不同奖励的,实行就高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物流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4.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域外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入驻经开区实际运营1年、年网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5.对规模工业企业开设网店(淘宝店铺、天猫店铺、京东店铺、拼多多店铺)销售本企业主营产品,网店营业额(不含退换货)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工业企业通过网红带货方式销售本企业主营产品,带货销售额(不含退换货)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6.对检验检测机构当年新增设备投资总额200万元(含本数)-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新增设备投资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7.对在经开区新设立并在投资促进中心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监理公司、工程造价、科研开发、设计院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自设立年度起,连续2年分别按其房屋租金的40%、30%给予奖补。(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8.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在京九铁路以东新引进的前3家营业面积10000㎡及以上的大型商超,正常运营满1年后,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房租、水电等费用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9.新引进的文化旅游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3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十二)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2条)

1.对新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含到期复审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含到期复审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2.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5条)

1.对年进出口额达到50(含本数)-1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物流费用奖励;达到100(含本数)-200万美元的,给予6万元的物流费用奖励;达到200(含本数)-3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的物流费用奖励;达到500(含本数)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物流费用奖励。(以上物流费用需企业提供实际发生的物流费单据)(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2.对企业当年新办外贸自营进出口备案,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实现外贸进出口实绩超过5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税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3.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15%的奖励,各级财政合计奖励数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信保费。(责任单位:财政金融保障局、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

4.被海关首次评为高级认证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海关首次评为一般认证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海关首次评为省级及以上质量诚信企业、出口名牌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税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5.对在本地海关报关的外贸企业,每单给予80元报关业务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税务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十四)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就业创业(3条)

1.企业招工补贴。对2020年1月1日以来新招聘的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人员,能够相对稳定就业,并在本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2.技能人才就业补贴。对在规模工业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生产一线技术人员,按照在岗人员总数(不含行政、后勤岗位人员)的10%确定补贴人数,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拨付给企业,由企业根据生产一线技能岗位人员工作情况,代为补贴给一线技能人才。(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保障局)

3.大学生就业补贴。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45周岁以下,并在本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博士研究生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硕士研究生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本科学历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专科学历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大学生就业人员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十五)激励招商引资(2条)

1.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单体项目或主导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5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主导性强、带动力大、支撑作用明显的“园中园”项目,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按照相关程序审批。(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2.鼓励社会各界引荐符合经开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工业项目,对实质性促成外来投资工业项目落户的引荐者,建成投产且经考核认定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落户经开区的企业,成功引荐其他项目的,根据项目质量再予追加实际到位资金的0.5%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三、附则

(一)本政策排名第一的责任单位为企业奖补政策兑现初审工作牵头单位。各责任单位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要把关,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兑现,多与企业沟通协调,专业性强、认定难度大的奖励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

(二)本政策与市级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项奖补金额兑现。本政策中明确可重复享受的项目除外。

(三)本政策原则上与市级政策兑现时间保持一致。本政策中与市级政策不重复的奖励项目,由经开区分季度组织企业申报兑现。

(四)本政策中经开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阜政秘〔2018〕317号文件核定。

(五)企业申报的各类奖励数据指标以在经开区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企业申请获得的资助、奖励必须用于在经开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申请本政策各项奖励、补贴时应据实报送相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将追回已拨付的相关奖励和补贴资金,取消其享受经开区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企业在获得本政策规定的补助、奖励资金后,非政策原因3年内迁出经开区的,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全额追缴奖补资金及其利息。

(六)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产品质量等问题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政策;不依法纳税、不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不遵守园区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七)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以前文件如有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八)本政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准。

(九)《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阜开管〔2016〕66号)、《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资助奖励办法》(阜开管〔2016〕67号)、《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阜开管〔2016〕68号)、《阜阳经济技术经开区规模工业企业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发放办法(试行)》(阜开管〔2019〕6号)、《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楼宇经济孵化企业暂行办法》(阜开管〔2019〕12号)、《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基地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暂行办法》(阜开管〔2019〕13号)、《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长三角”产业(工业类)转移若干政策暂行办法》(阜开管〔2019〕20号),同时废止。

(十)本政策由经开区投资促进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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