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条件及证据材料有何要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7商标撤三条件及证据材料有何要求?
一、撤三制度
《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
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的目的,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撤三制度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
实践中,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的文件用挂号信方式寄发商标注册地址,有部分挂号信因地址不明或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退信产生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大量存在;二是注册人改变地址后未及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地址变更申请。
二、撤三现状分析
目前,存在异化的撤三的启动情形,包括:1.未经调查的投机心理、恶意;2.多次提起撤三申请,以实现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抢夺商标权目的。 建议商标代理机构:1.指导申请人:引导、鼓励申请人提供撤销事实、理由和说明材料,减少恶意申请、盲目申请的现象发生。鼓励正当竞争,避免浪费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2.指导注册人:保存商标使用证据,按照行政和司法机关要求提交使用证据。
三、撤三使用证据要求
基于纠正“注而不用”及撤销申请人滥用现象,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产生了一个新变化,从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进行排除。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对伪造证据零容忍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伪造证据从严审查。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证据系伪造,则应当对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并应当对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对提交撤三证据材料的建议
缩减纸质证据材料至100页以内;
2.倡导用光盘形式代替纸质形式提交证据材料。
关键词:商标撤三条件,商标撤三材料,撤销三年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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