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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读笔”侵害著作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点读笔”侵害著作权案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案情摘要:《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著作权由麦克米伦公司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所有,原告上述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区域的被许可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

“点读笔”侵害著作权案

 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某

案情摘要:《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著作权由麦克米伦公司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所有,原告上述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区域的被许可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使用该公司名下全部知识产权,并对中国大陆区域内发生的任何侵害该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以原告的名义维权,且该授权现处于授权期限内。被告经营的书店销售的点读笔内置了义务教育教科书《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音频文件,使用该点读笔,可以点读《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涉案《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复制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点读笔作为一种能够播放声音、音乐的播放工具,可与相配套的点读教材结合使用,成为一种新型的音像制品类产品。通过被控侵权点读笔点读涉案5本《新标准英语》教材,点读笔能够以声音播放的方式完整或大部分再现该教材内容,成为涉案《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文字作品的新型载体。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在其销售的点读笔中内置能够对涉案教材文字内容进行点读的音频文件,且未能证明点读笔内置文件的合法来源,构成对涉案《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复制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将文字作品转化为音频文件实施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随着国民经济信息化、数字化的发展,针对文字作品复制权的侵犯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印刷、复印、拓印等方式,而是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等高科技手段将文字作品转化成音频文件或视频文件等,使侵权判定难度增大。本案通过比对音频文件的内容与涉案文字作品的内容,确定涉案点读笔中的音频文件虽然是以声音的方式播出,但其内容与涉案文字作品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成为涉案《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文字作品的新型载体,构成对涉案文字作品复制权的侵犯。本案的裁判是对利用新技术手段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回应,对版权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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