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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76301图形与“品梅阁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5-21
第24976301图形与“品梅阁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9763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纯图···

第24976301图形与“品梅阁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763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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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纯图形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86392号图形商标、第12272593号“品梅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宣传和使用中,并没有导致消费者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面图片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两引证商标图形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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