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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WEIS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5-21
“TIMEWEIS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78021号“TIMEWE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独特,申请人拥有十年以上手表生···

“TIMEWEIS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78021号“TIMEWE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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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独特,申请人拥有十年以上手表生产制造经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2747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6836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状态未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钟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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