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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牛仔影像与夏天文化传媒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蓝牛仔影像与夏天文化传媒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269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委···

蓝牛仔影像与夏天文化传媒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269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S某某,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夏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太保庄街道东龙湾村div>

法定代表人:解维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夏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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