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楼市图》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潍坊楼市图》著作权纠纷案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民初73号
原告山东省地图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图出版公司)与被告潍坊睿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广传媒公司)、被告被告潍坊阳光壹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壹佰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地图出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永、被告睿广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边新生、被告阳光壹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地图出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潍坊楼市图》享有的署名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停止复制、发行《潍坊楼市图》,回收并销毁现有的全部侵权作品;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0元、公证费7000元及差旅费1000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地图出版公司系山东省地图出版社于2012年9月进行转企改制时,由山东省地图院出资设立,改制后由原告继续使用山东省地图出版社社号,承继山东省地图出版社的出版资质。2017年6月,原告出版并发行了审图号为鲁SG(2017)035号的《潍坊楼市图》,并以“山东省地图出版社”的名义在《潍坊楼市图》封面进行署名。原告系《潍坊楼市图》的合法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署名、修改、复制、发行等一系列著作权。被告睿广传媒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以山东省地图出版社名义复制、发行《潍坊楼市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合法权益,并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被告阳光壹佰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营销中心公开展示、赠阅《潍坊楼市图》,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睿广传媒公司答辩称,2017年,其曾经与原告地图出版公司签订过合同,该合同中涉及的审图号鲁SG(2017)035号的有效期为2年,从签订合同至今该审图号在有效期之内,后来被告睿广传媒公司没有通过出版社印刷了100份《潍坊楼市图》进行免费赠阅。
被告阳光壹佰公司答辩称,我方不存在侵犯原告署名权和发行权及其他著作权的行为。首先,本案中涉案的《潍坊楼市图》是由被告睿广传媒公司提供并展示赠阅的,我方仅提供了营销中心的部分场地,供被告睿广传媒公司进行展示和赠阅,因此我方不存在侵权行为;其次,被告睿广传媒公司在展示和赠阅涉案的《潍坊楼市图》时,曾经书面承诺其展示的内容不存在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如果说因此给我方造成损失,应由睿广传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地图出版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我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理由是:贵院受理的(2019)鲁07民初73号原告地图出版公司与被告睿广传媒公司、被告阳光壹佰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已就睿广传媒公司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权事宜向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进行了刑事报案,该局已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立案告知书》,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中止对(2019)鲁07民初73号案件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地图出版公司在提起本案侵权诉讼后,又以被告睿广传媒公司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向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进行了刑事报案,该局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应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基本原则处理,因为该刑事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侵权案件的事实认定及责任承担。就本案而言,在刑事案件最终作出处理结论前,被告睿广传媒公司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尚无法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省地图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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