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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阿拉伯公司与被告撒可富国际公司等四被告商标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原告中国阿拉伯公司与被告撒可富国际公司等四被告商标侵权案【案情】原告是“撒可富及图”商标的权利人,被告中国撒可富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取得“中国撒可富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四被告在中国大陆境内突出使用“···

原告中国阿拉伯公司与被告撒可富国际公司等四被告商标侵权案

【案情】原告是“撒可富及图”商标的权利人,被告中国撒可富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取得“中国撒可富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四被告在中国大陆境内突出使用“撒可富”字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潍坊中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享有 “撒可富及图”商标权,被告虽在香港取得权利的程序符合香港的法律规定,但其在中国大陆境内,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撒可富”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并作为其企业的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其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违反了中国内地法律,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中国撒可富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后被按撤回上诉处理。

【评析】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权利取得形式合法并非是判断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才是判断行为人行为合法的重要依据。该种处理方式,对于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中出现的将他人国内知名标识尤其是字号和商标到国外注册却在国内使用的隐蔽型侵权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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