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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一木集团与被告李某某侵害商标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原告一木集团与被告李某某侵害商标权案【案情】原告公司始建于1953年, “青岛一木”商标在国内外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口碑。原告发现被告在市场上销售标注“青岛一木”及与上述商标近似标识的家具用细木工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

原告一木集团与被告李某某侵害商标权案

【案情】原告公司始建于1953年, “青岛一木”商标在国内外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口碑。原告发现被告在市场上销售标注“青岛一木”及与上述商标近似标识的家具用细木工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审判】潍坊中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青岛一木公司是 “一木金菱及图”商标、 “一木海之诺及图”商标权利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市场上销售标注“青岛一木”及与上述系列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家具用细木工板,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涉及民事诉讼中侵权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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