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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服务商标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华润服务商标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争议焦点:1、涉案商标在“资本投资”服务上于润世公司成立前是否已达到驰名程度,润世公司是否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 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

华润服务商标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案

二审争议焦点:

1、涉案商标在“资本投资”服务上于润世公司成立前是否已达到驰名程度,润世公司是否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 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润世公司注册成立及开始使用“华润”标识之前,涉案商标经过华润集团长期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其在资本投资服务上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润世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酒店外部招牌、酒店车辆、内部设施、宣传标识、客房陈设物品及餐厅物品上均突出使用“华润世纪大酒店”或“世纪华润商务酒店”标识,并在宣传桌牌上突出使用的繁体字“華潤”标识,与华润集团的涉案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同。华润集团所投资业务范围涵盖了地产、电力、零售、啤酒等多个行业领域,润世公司所提供的酒店、餐饮服务的相关公众与涉案商标在上述地产、零售、啤酒等投资领域的相关公众均包含了普通消费者,二者存在高度重合。

同时,由于涉案商标经过华润集团的大量使用已经与其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被诉侵权行为在酒店、餐饮服务上的使用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华润集团的涉案驰名商标建立联系。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润世公司的上述被诉侵权行为,属于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情形。因此,润世公司侵害了华润集团涉案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其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润世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构成不正当竞争。华润集团的“华润”字号经过其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润世公司在华润集团的“华润”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在从事酒店及餐饮行业经营时未予以合理避让,而突出使用“华润”字号,故意攀附华润集团的“华润”字号之商誉,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润世公司与华润集团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对润世公司的投资或经营主体产生误认,从而损害华润集团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故润世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华润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润世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2.判令润世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润集团“华润”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使用与“华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和酒店经营活动,并立即移除、销毁含有与“华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的宣传资料;

3.判令趣拿公司立即删除其经营的网站上的全部涉案侵权信息,并停止为润世公司提供客户预订等服务;4.判令润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潍坊日报》版面显著位置持续七天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趣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经营的去哪儿网(www.qunar.com)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三个月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5.判令润世公司、趣拿公司连带赔偿华润集团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知名度: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465号关于第4761504号“华润双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中认定:在2005年7月5日之前,华润集团核定使用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華潤”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广泛的知晓程度并享有较高声誉,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华润集团的第773121号“”商标可以认定为资本投资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2013年第1期的《中华商标》杂志上刊载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的180件驰名商标中第168件为华润集团注册使用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第773121号“”商标。 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633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在2009年6月9日之前,华润集团的第773121号“”商标在资本投资等相关服务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2019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2019(第十六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中,“华润”位列第12名,品牌价值评估为人民币2758.69亿元。

侵权证据: 2017年6月18日,华润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马天宇在海诚公证处两位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到位于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2577号的世纪华润大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后,由公证人员对该酒店的远景外观、酒店名称、酒店资质、内部设施、宣传标识、客房陈设物品及餐厅物品等进行了现场拍照。海诚公证处对拍照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9316号公证书。从公证书所附照片及酒店名片(订房卡)可见,该酒店外部招牌、玻璃门、大厅指示牌、客房价目表、服务提示及宣传桌牌、餐具、电话等处均突出使用“华润世纪大酒店”或“世纪华润商务酒店”标识,且在宣传桌牌中同时使用繁体字“華潤”;另,该公证书中所附客房价目表中显示特价房人民币129元、商务单人间人民币189元、商务标准间人民币189元、商务大床房人民币209元、电脑大床房人民币229元、商务套房人民币279元、行政套房人民币319元、棋牌室人民币229元、麻将套房人民币309元、豪华大床房人民币369元、豪华套房人民币669元、豪华行政套房人民币919元,当日办理入住手续时取得的住宿费发票金额为人民币458元。

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关于华润集团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2017年8月18日,海诚公证处为华润集团开具了7张公证费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8400元。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华润集团开具了5张发票。律师事务所为华润集团开具2张诉讼代理费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12000元。另,华润集团为证明其为调查取证而支出的差旅费,还提交了高铁车票、出租汽车发票、高速公路收费专用收据、加油费发票及用餐小票等票据若干张。

二审法院对赔偿金额的确认:由于损害后果通常难以精确量化,为充分弥补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在无法精确计算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时,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的基础上,以合理的方式概括估算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华润集团“华润”字号和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润世公司的经营规模、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分布地域、主观意图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额内酌情确定润世公司应赔偿华润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在缺乏更为直接具体、更具量化性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本院对一审法院最终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确认。

此外,一审法院考虑到华润集团提交了往来北京、潍坊之间的差旅费票据、证据保全公证费发票、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等因素,酌情确定华润集团的合理开支为人民币25000元,符合在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范围内支持诉讼维权开支的处理规则,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润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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