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洛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0上海洛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315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蕴含了申请人独特的构思和丰富的含义,无论从构图要素上还是整体外观上,与第12663778号“拉卡拉及图”商标、第1265557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有明显的区别,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者区别都非常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主观上不存在抄袭模仿引证商标的意图。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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