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点点灯火LITTLE SPARK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0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点点灯火LITTLE SPARK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91343号“点点灯火LITTLE SPARK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第34600821号“点点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且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从未在市场上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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