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可能无限大科技有限公司“YOUCA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30
北京可能无限大科技有限公司“YOUCA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13824号“YOUC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8670号“YOUC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74250号“优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254351号“悠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121885号“预瞰 YUCAN 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136452号“预瞰 YUCAN 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提供教育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外文“YOUCAN”构成,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的外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提供教育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413824号“YOUCAN”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1413824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15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可能无限大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学校(教育)(4101)、教育(4101)、培训(4101)、提供教育信息(410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4102)、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4102)、书籍出版(4104)、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4104)、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4104)